郭某和李某(已判刑)在长宁区可乐路新泾镇王姚更某号李某非法开设的诊所内,对被害人康某进行摘取宫内避孕环和堕胎手术。因手术失败造成被害人康某的子宫穿孔、肠穿孔的严重后果。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康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
郭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证人楚某、章某、范某等人的证言,区中心医院病情及医疗记录、诊断报告书、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区卫生局证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及有关现场照片等证据。律师
郭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依法应予惩处。郭某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郭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长刑初字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