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在闵行区昆阳路1625号铁阳小区31号内从事医疗执业活动。被害人桑某到杨某的诊所要求做人流手术。杨某让被害人躺在沙发上,对她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杨某先后三次将探针插入被害人的子宫,造成被害人子宫穿孔、肠穿孔。
经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伤势已构成重伤。根据被害人家属的报案,民警在铁阳小区30号将抓获。与被害人桑自愿达成刑事案件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由杨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六万元,被害人放弃其他民事赔偿要求。
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桑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铁阳小区治安管辖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闵行区卫生局制作的行政强制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验伤通知书、影像学诊断报告,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户籍证明,刑事案件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收据等证据。律师
杨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杨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沪铁刑初字第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