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在浦东新区三林镇天花庵村南周家队大周家宅其私自开设的诊所内,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采用药流等方式为被害人谌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被害人谌某因腹胀加重至浦东新区周浦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被害人谌某已构成重伤。
邵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邵某家属向被害人谌某赔偿经济损失95000元。律师
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谌某的陈述、证人母某的额证言、出院小结、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邵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终止妊娠手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再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邵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千元。(2011)浦刑初字第2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