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宝山区某号非法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单某接被害人宋某求诊后至宝山区杨行镇杨东村某号宋某住处,为其实施摘取宫内节育环手术。
期间,宋某出现腹痛反应,节育环未取出手术即停止。后腹痛加剧至宝山区中心医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宋某外伤致小肠及子宫破裂,行手术修补,构成重伤。
单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单某已对被害人宋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律师
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吕某的证言,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及相关照片,宝山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单某提供的赔偿协议等证据。
单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造成就诊人重伤,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予以惩处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单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单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