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对他人实施摘取节育环重伤,非法行医构成犯罪

单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宝山区某号非法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单某接被害人宋某求诊后至宝山区杨行镇杨东村某号宋某住处,为其实施摘取宫内节育环手术。

期间,宋某出现腹痛反应,节育环未取出手术即停止。后腹痛加剧至宝山区中心医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宋某外伤致小肠及子宫破裂,行手术修补,构成重伤。

单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单某已对被害人宋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律师

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吕某的证言,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及相关照片,宝山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单某提供的赔偿协议等证据。

单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造成就诊人重伤,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予以惩处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单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单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325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