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自2013年4月起,在嘉定区马陆镇陈村村518号108室租房开设诊所,为孕妇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鉴别胎儿性别并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
2013年6月2日下午,王某经事先联系,将孕妇庄某及家属接至上述诊所内,用B超给庄某所怀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告知胎儿为女孩并收取300元。当晚,王某得知庄某欲终止妊娠后,向庄某提供了停止胎儿发育的药物。律师
2013年6月4日上午,王某在上述诊所内,向庄某丈夫黄某收取了1500元的手术费,对庄某施用药物,欲进行引产手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庄某、黄某、曹某、李某、李某、吴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工作情况、照片,相关的《现场检查笔录》、复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关于王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王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2014)嘉刑初字第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