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九亭镇朱龙村赵家角402号开设私人诊所,为李甲、张甲、王甲、李乙、杜某、王丙、王丁、王乙、王A、岳某、张乙使用自购的B超机辨别胎儿性别,谭某将检查为女婴的结果告诉李甲、张甲、王甲、李乙、杜某五人,并为上述五人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甲、沈某、张甲、刘某、王甲、武某、李乙、赵甲、杜某、朱某、王乙、祝某、张乙、李丙、王丙、王丁、岳某、赵乙、王A、闫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妊娠手术的说明,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关法律咨询于谭某行医资格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律师
谭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谭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
根据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谭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责令谭某继续退出违法所得。(2014)松刑初字第1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