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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罪名解析之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本罪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医学上的血液,用于医疗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血液原浆指各种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比如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人胎盘血蛋白。由于有多种疾病和病毒可以通过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传播,国家对采血和供血出台了很多法律,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法律和法规打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其次本罪还侵犯了公共卫生安全,不特定人的人身健康及生命安全。由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用于医疗临床,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律师

故而本罪的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结果和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满足这三个方面才构成本罪,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有违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所谓违法就是违反上文中的法律和法规。可以由不具备采供血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实行,也可以由有采供血资格的血浆站和血站实行了不符合采供血规范的行为,比如没有按照规定对供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血液血浆,没有对血液和血浆提供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没有《供血证》、《供血浆证》的血液、血浆的;违反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程序和标准,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谅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器械进行血浆采集的等等行为。

行为人除了有上述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客观上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本罪属于危险犯,如果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虽然质量不合格,但是还没有低劣到足以危害受血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其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没有特殊的要求,非法采供血和制作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没有资格采供血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也可以是有采血资格的单位实施,不过本罪不能由单位构成,故而追究自然人的责任,追究有关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名字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制品是非法的,仍然为了获利继续实施。

本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是,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血液和血制品中可能带有细菌、病毒,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本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已定的竞合,不过本罪的危害后果是针对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包括了引起传染病或者传染病的传播,还包括了其他危害性。本罪的犯罪主体和妨害传染病传播罪不同,本罪是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后者是单位或者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

本罪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卖血罪销售的是血液,不包括血制品,而且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非法组织卖血罪是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本罪是明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进行采供血,制作血液制品,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质仍从事采供血和制作销售血液制品的行为。

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不构成犯罪,构成违法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没有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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