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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直接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次要客体无证行医行为也侵犯了国家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部于1987年修订了《节育手术常规》,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的通知》,1983年12月卫生部颁发了《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标准(试行)》,1986年颁布了《妇幼卫生工作条例》。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是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对计划生育制度的破坏,故而侵犯第一种客体。

行为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其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会对医疗管理制度构成侵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节育手术必然会危害到患者的人身健康和什么安全,行为人不具备医师资格,不具备执业水平,很难保障手术的安全,故而会侵害患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侵犯第二种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官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律师

客观方面具体是以下四种行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节育复通手术指才去吻合术或者清阻法等方法,使得原来接受了绝育手术的男性或者女性恢复生育能力。擅自为他人进行假节育手术,接受手术的人仍具有生育能力。擅自为他人终止妊娠手术,给已经怀孕的妇女进行非法的人工流产手术。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让育龄妇女恢复生育能力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属于选择性犯罪,违反上述行为中的一项就可以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刑法没有说明,一般人为是多次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等手术,或者已经经过了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进行非法节育手术的;进行非法节育手术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危险的,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等等。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8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列举了以下几种判断标准: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由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构成,但是并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的人。所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不论行为人是否实际掌握了行医的本事,不论医技如何,只要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属于犯罪主体。如果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是两个不同的许可,只有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并且经过注册才可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就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

本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明知的,对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也是明知的,所以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多为间接故意,行为人往往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为止。不过行为人对手术中就诊对象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否则就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了。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情节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这种严重后果中的一种就是就诊对象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了危险,同样的医疗事故罪也会造成同样的危害后果,不过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义务人员,医疗事故罪中也可以是实施非节育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如果行为人是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实施了节育手术之外的其他手术,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如果是实施了节育手术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续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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