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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药物引流手术引起轻伤判七个月罚金一万

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嘉定区江桥镇某公路2030弄4号租房开设诊所非法从事为孕妇进行B超检查及人流手术。刘某以手术费1500元,接揽了为被害人龚某进行人流手术,并预收了700元后,以支付400元酬劳,请姜某(已判刑)为龚某进行药物引流手术。

手术中,龚某出现阴道流血的人流手术并发症,并伴有呕吐及休克早期症状与体征,姜某见状随即与被害人龚某的家人一起将被害人龚某送往南翔医院抢救后脱险,刘某乘机逃逸。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龚某在私人诊所进行药流,后行钳刮人流术,术后出现阴道流血,导致休克早期症状与体征,属轻伤。律师

案发后,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认了犯罪事实。姜某向被害人龚某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

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陈某、曹某、樊某的证言,同案犯姜某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工作情况,嘉定区南翔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的出院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嘉定区卫生局、淮滨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刘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伙同他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关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刘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已在案五千元)。(2012)嘉刑初字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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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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