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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翻网捕获绿头鸭,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李女和钟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公安分家取保候审,两人在某日晚上,为了获取非法离异,到的全年禁猎区某地滩涂芦苇荡中打猎,用捕猎工具翻网捕获了两只游禽绿头鸭,绿头鸭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的保护名录。捕猎用的翻网属于禁用工具。

公诉机关认为两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自己的公诉意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证明绿头鸭系保护名录的品种;浦东新区林业站出具的证明证明翻网系禁用工具;被告人李某、钟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作案工具和全部涉案野生鸟禽已经被扣押,并已移交林业部门放飞。公诉机关建议对两人从轻处罚。

所谓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律师

根据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被告人李女安徽人,系文盲,被告人钟男安徽人,系小学文化,李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钟男自动投案,两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两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被告人钟某是自首,两人均如实公诉罪行,野生鸟禽已经放飞,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判处被告人李男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钟女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关于该罪名平时较少涉及,沈洁律师认为按立法的本意必须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从两个被告人的情节来看并不严重,无论从捕获的数量,还是绿头鸭这种野生禽类的品种来看,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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