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污染环境罪,2013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孙某于奉城镇奉粮路上海彩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在明知王春号等人(已判决)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装有废油墨的塑料桶,后王春号等人将废油墨倾倒入奉城镇德胜路东侧农田一农用水井内,严重污染环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春号、王效露、王宏的供述,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王春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废油墨性质界定的函,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王春号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中农用井即为渗井渗坑情况说明的函,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和八字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现场照片,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奉城镇头桥社区废油墨暂扣情况说明的函,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