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4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李某在禁渔期内,驾驶水泥船至内陆水域,使用整流器等电捕鱼工具,采用电击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
后被金山区农业委员会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执法人员还当场查获了二被告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16.5千克及相关作案工具。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检测实验室检验,涉案电捕鱼工具的输出电压为441.6V-530.4V。律师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金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一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出具的称重记录,渔政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证人钱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李某的辨认笔录,金山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的整流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4)金刑初字第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