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3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禁渔期至闵行区马桥镇彭渡村十六组向阳河桥附近河道,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鱼,非法捕捞各种鱼类2.65公斤,价值13元,被正在执法的闵行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用于非法捕捞的12伏电瓶、逆变器、电网兜等工具。
上述事实,有证人崔某、郑某的证言,闵行区农委执法队出具的告知承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水产办公室出具的关于调整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的通知,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意见,渔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渔获物处理单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扣押在案的工具、设备予以没收。(2014)闵刑初字第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