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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逆变器禁渔期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罚金三千

被告人谢某;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由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某在不具备相关捕鱼资质的情况下,购买电瓶、逆变器等工具,多次在嘉定区渔业水域从事非法捕捞。2013年5月9日18时许,谢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仍与其妻赖某(另处)驾船在嘉定区安亭镇方泰蕴藻浜、漳浦河水域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

后被嘉定区水上派出所民警及渔政执法人员抓获,并当场查扣电瓶、逆变器等电鱼工具及渔获物共计19公斤。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检测实验室检验,查扣的逆变器形成738伏至1098伏之间的高压脉冲波。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赖某、高某、张某的证言,嘉定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情况说明》、《禁渔期告知书》、《承诺书》及相关照片,《关于调整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的通知》,《案件移送函》、《现场笔录》、《暂扣物品清单》、《过磅记录》及照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谢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谢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三千元。(2014)嘉刑初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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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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