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被告人陆某、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3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明知处于禁渔期,在没有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接通位于某镇某村某号门口380伏的农用电,并在某港河道处进行非法捕捞活动。被告人王某在附近农业劳动期间,见邻居陆某一人捕鱼不便,遂上前协助其拉线、装鱼。
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扣高压电线、渔网等捕鱼工具及所捕获的河鲫鱼等共计3.2公斤。经估价,上述河鲫鱼等价值51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冯某、张某的证言,某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某市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关于调整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某市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某市某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陆某、王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王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保护国家环境资源,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2013)奉刑初字第14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