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代男,安徽省霍邱县农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男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在位于浦东新区老港处置场东侧的南汇东滩野生动物禁猎区内一水塘内,用布置的一张“翻网”,猎捕到鸳鸯1只和绿翅鸭4只。后被告人代男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上述鸳鸯、绿翅鸭及猎捕的网具交给林业部门。被告人代男在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鸳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翅鸭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的保护名录。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朱x的证言笔录及工作证复印件,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浦东新区林业站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代男立功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代男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代男主观上基于猎捕野生动物的概括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的行为,捕得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1只及其他野生鸟类4只,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为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应择重罪即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猎捕的其他野生鸟类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代男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男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代男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代男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代男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代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代男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千五百元。(2012)浦刑初字第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