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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毒药捕杀野鸭和天鹅并贩卖,构成数罪并罚

被告人施某,朱某甲,朱某乙,顾某,崇明县农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朱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朱某乙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顾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中旬,被告人施某与朱某甲在商量捕鱼时,施某提出到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的滩涂处下毒药捕杀野鸭等野生动物,被告人朱某甲表示同意,两人商定捕到野生动物后出售给被告人朱某乙。

被告人施某与朱某甲驾船至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内“小北港”浅滩处,两人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克百威”撒在浅滩滩涂上,当晚施某与朱某甲在滩涂上拾得被毒杀的野鸭17只。后将野鸭全部出售给徐某,得款720元。

被告人施某与朱某甲在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内“小北港”浅滩处,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毒杀野鸭10只。次日中午,被告人朱某甲联系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乙同意收购野鸭,被告人施某联系被告人顾某让其送货,被告人顾某明知系被毒杀的野生动物,仍将上述野鸭运送至被告人朱某乙家。顾某得运输费50元,被告人施某、朱某甲得款380元。

龚某(另行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乙,表示要将一只小天鹅出售给朱某乙,朱某乙同意收购。后龚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顾某让其送货。被告人顾某明知有被毒杀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将上述小天鹅运送至被告人朱某乙家,得运输费50元。后小天鹅被朱某乙食用。律师

被告人施某与朱某甲在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内“小北港”浅滩处,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毒杀小天鹅1只、野鸭10只。次日中午,被告人朱某甲联系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乙同意收购,被告人施某联系被告人顾某让其送货。被告人顾某明知有被毒杀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将上述小天鹅、野鸭运送至被告人朱某乙家,得运输费1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朱某乙为转售小天鹅,电话联系本县陈家镇某饭店业主陆某,并将小天鹅送至该饭店。律师

被告人施某与朱某甲在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内“小北港”浅滩处,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毒杀小天鹅1只、野鸭20只。次日中午,龚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甲,委托被告人朱某甲将其与倪某(另行处理)毒杀的1只小天鹅、22只野鸭运出去予以出售,并商定将各自毒杀的小天鹅及野鸭都出售给被告人朱某乙,后由龚某联系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乙同意收购。嗣后被告人朱某甲将船驶至东旺沙小南港处,将龚某、倪某毒杀的小天鹅、野鸭带出,并由被告人施某联系被告人顾某让其送货。当天下午,被告人顾某明知有被毒杀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而予以运输,当驾车途径崇明县陈家镇瀛陈公路、瀛东村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汽车后备箱中查获被毒杀的小天鹅2只、野鸭42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朱某甲、朱某乙、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崇明县公安局提供的四名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崇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徐某、陆某、胡某、陶某、顾某甲、蔡某、钮某的陈述笔录、崇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野生动植物种鉴定证书、崇明县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施某、朱某甲明知崇明东滩系国家级鸟类保护区,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采用投毒的方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施某、朱某甲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朱某乙明知小天鹅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顾某为他人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施某、朱某甲系共同犯罪,且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乙在收购、转售第2只小天鹅行为中,钱款没有交付不影响出售行为的成立;收购后2只小天鹅时因案发而收购未成,属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某明知崇明东滩系国家级鸟类保护区,有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禁止猎捕,也明知被告人施某、朱某甲在东滩非法猎捕、杀害各种野生动物,但为赚取运输费,仍非法予以运输,被告人对犯罪后果的发生应是明知的。

被告人施某、朱某甲、朱某乙、顾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自然环境,保护国家环境资源不受破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朱某乙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顾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施某、朱某甲非法所得一千一百元,被告人顾某非法所得二百元,上交国库。(2011)崇刑初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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