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3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在无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某镇某社区某村839号附近的树林及河浜边,非法架设四张尼龙网捕捉野生鸟类。至2013年1月5日下午14时许,共捕获普通鵟一只、珠颈斑鸠二只、虎斑地鸫一只、灰背鸫一只、斑鸫一只、白腹鸫十一只、白头鹎一只、麻雀一只。经鉴定,普通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李某、肖某、邹某的证言,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移交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沈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奉刑初字第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