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文盲,无业,家住某。被告人郁某,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郁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郁某经事先商量,携带钢锯至某镇某路、某路处,采用钢锯锯树的方法,擅自砍伐某科管理的防风林白杨树14株,蓄积量合计为2.1575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郁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某科出具的失窃报告,证人张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某木业有限公司原料入厂(门卫)记录及过磅单,奉贤区林业署出具的杨树材积(蓄积)量一览表,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制作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星火派出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郁某无视国家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犯罪后,被告人郁某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二被告人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郁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作案工具钢锯一把予以没收。(2011)奉刑初字第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