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中祥犯盗伐林木罪,在京沪线上行K1025+700米处,擅自砍伐铁路防护林内的椿树17株。经鉴定,被盗伐的椿树的立木蓄积为3.506立方米。同年1月28日,被告人黄中祥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中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铁路局蚌埠林业绿化管理所出具的报案材料,证人徐方云、陈玉祥、胡刚、顾本龙的证言及顾本龙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记账单、刑事摄影、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滁州市林业勘察设计队出具的测算报告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黄中祥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中祥的盗伐林木犯罪成立,本予以确认。被告人黄中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中祥在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保护环境资源,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中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缴纳)。(2010)蚌铁刑初字第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