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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盗伐水杉树立木蓄积不到3平方判处罚金

被告人许某、李某、张某经预谋后,携带手锯,驾驶机动三轮车来到皖赣铁路线上行左侧96K+240M―96K+310M区段的护坡上,盗伐铁路护路林林木水杉树30棵(经鉴定立木蓄积为2.730立方米)。次日晨,三被告人将所盗伐林木销卖给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刘村木材公司杨森,得款1,500元。被告人许某分得700元,被告人李某、张某各分得400元。

2008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潘传民经预谋后,携带手锯,驾驶机动三轮车来到皖赣铁路线上行左侧96K+180M―96K+240M区段的护坡上,盗伐铁路护路林林木水杉树25棵(经鉴定立木蓄积为2.275立方米)。次日晨,二被告人将所盗伐林木销卖给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刘村木材公司杨森,得款1,000元。被告人许某分得600元,被告人潘传民分得400元。

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李某、张某、潘传民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某、张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刘村木材公司扣押25根水杉原木;被告人许某、张某各自退出2,000元,被告人潘传民退出2,400元,均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李某、张某、潘传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明材料等,证人孙小杨森、方保林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测量树桩情况记录、木材检尺正字码单、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刑事摄影照片,立木材积表、说明,绩溪县林业局鉴定结论报告,另有车辆信息表,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许某、李某、张某、潘传民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共同砍伐铁路护路林;其中,被告人许某参与二次,砍伐林木合计5.005立方米;被告人李某、张某参与一次,砍伐林木计2.730立方米,被告人潘传民参与一次,砍伐林木计2.275立方米;均属于数量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伐林木罪。

被告人许某、张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均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均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张某、潘传民均退赔赃款,四被告人均交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一千五百元。被告人潘传民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锯三把,予以没收。(2009)宁铁刑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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