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是一名从事废品收购的小老板,但他并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收购废品中,他受到了一批化学药剂,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偿放在露天场地。长时间的风吹雨淋,残留于包装桶内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渐渐流至地面。律师
但曹先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规定,他一直以为自己做的是老实安分的生意,曹先生经人提醒后并没有对这些物品经许处理,后来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到现场采样,并做了检测,从这些废包装容器中检测出,苯、二甲苯、乙苯、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数量高达几十吨,而只要符合三吨,就能够构成刑事犯罪。
后来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曹先生犯污染环境罪,处以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律师
公民在从事废品收购加工或其他处置危险废物工作过程中,要在取得相关处置资质的前提下,采取防污染的有效措施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切忌不可为获得经济利益而非法任意处置危险废物,《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