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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之--吗啡

吗啡,[英文名]Morphine,海毒洛毒因和吗毒啡是鸦片的精制品。吗啡是鸦片中最主要的生物碱(含量约10-15%),1806年法国化学家F·泽尔蒂纳首次从鸦片中分离出来。他用分离得到的白色粉末在狗和自己身上进行实验,结果狗吃下去后很快昏昏睡去,用强刺激法也无法使其兴奋苏醒;他本人吞下这些粉末后也长眠不醒。据此他用希腊神话中的睡眠之神吗毒啡斯(Morpheus)的名字将这些物质命名为“吗啡”。

纯净吗毒啡为白色有丝光的针状结晶或呈结晶状粉末,味苦有毒,遇光易变质,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易吸潮。随着杂质含量的增加颜色逐渐加深,粗制吗毒啡则为咖啡似的棕褐色粉末。律师

在金三角地区,吗啡碱和粗制吗啡又称为“黄皮”、“黄砒”、“一号海洛因”等,在非法买卖中,“黄皮”论“个”数进行交易,每个重1公斤。非法生产的吗啡一般被制成砖块状。东南亚的产品有“999”、“AAA”、“OK”等商标,呈白色、浅黄或棕色。鼻闻有酸味,但吸食时有浓烈香甜味。滥用吗啡者多数采用注射的方法。在同样质量下,注射吗啡的效果比吸食鸦片强烈10-20倍。

吗啡具有强烈的麻醉、镇痛作用能显著提高患者对疼痛的耐受力,并能抑制大脑呼吸中枢和咳嗽中枢的活动,使呼吸减慢产生镇咳作用,有些止咳药内就含有少量的吗啡。大量用药,可因呼吸麻痹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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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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