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假毒品的案件,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行为人故意制造假毒品出售,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真毒品出卖的,属于诈骗的性质,果获利数额较大,同时符合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199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1994年12月2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律师
行为人不知道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使其犯罪行为不能完成,《破解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难题——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综述》中认为对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犯。贩卖假毒品的行为,不论该假毒品是否交付给购买方,由于不是真正的毒品,假毒品不具有真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但其贩毒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存在的,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存在的。
行为人故意在毒品中掺杂、掺假,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以及贩卖因土法加工而含有较多杂质的毒品的,不论其中非毒品的成分有多少,均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
行为人误把毒品当作非毒品出卖的,只要查明其确实不知也不可能知道是毒品,由于其缺乏贩卖毒品的故意,就不能以贩卖毒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