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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明知他人是吸毒者,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生产指依照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定,种植用于加工提炼麻醉药品的原植物,制造或试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成品、半成品和制剂;运输是指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通过陆路、水路或者空中,由一地运往另一地,包括进出口;管理指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存放的保管以及批发、调拨、供应等;使用指有关人员依照规定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方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规定。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对象是吸毒人员,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律师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

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并同时对该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本单位非法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参与单位非法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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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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