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上海某地的农民,在村内农田中种植罂粟的植物共计784株,被人举报后公安机关对植物铲除并销毁,经毒品检验中心检验在这些植物果实中检出吗啡、蒂巴因、那可汀、可待因和罂粟碱成分。
公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起诉,为了支持公诉意见,检查机关提供了证人的证言、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清单、清点记录、销毁记录、相关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系自首,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784株,所谓毒品原植物指用来提炼、加工鸦片、吗啡、海.洛因等麻醉药品的原植物,它既可作为制造医用麻醉药品的原料,又可以制造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原料。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有两种情况: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被告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784株,数量达到犯罪起刑标准: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大麻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
犯本罪按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提前缴纳罚金,可以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