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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隐瞒、转移毒品、毒赃罪

窝藏、隐瞒、转移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窝藏,是指直接帮助毒品犯罪分子藏匿毒品、毒赃或者为其藏匿毒品、毒赃提供处所及条件。转移,是指将毒品、毒赃从一地转往另一地,使之不被查获。隐瞒,是指故意向有关机关掩盖毒品、毒赃的性质和来源。犯罪对象限于毒品、毒赃,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及其实施毒品犯罪所得财物。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律师

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毒赃,而仍然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不知为毒品、毒赃,而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先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不能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有两个法定从重情节:

1.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2.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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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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