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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律师

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未经灭活的种子或者苗,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方法进行消灭植物繁殖和生长机能处理的,能够栽种生长的种子或者幼苗。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四种行为中,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本罪,但同时实施两种以上的,也只构本罪一罪。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须明知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而加以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方能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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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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