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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首先是引诱他人吸毒罪一般都是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和体验,示范吸毒的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诱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教唆他人吸毒罪,是指向他人传授吸毒方法,用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励或怂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如在香烟或食品、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不知不觉地染上了毒瘾。欺骗他人吸毒罪指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没有染上吸毒习惯的人或者曾经吸毒但已经戒除的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害人是否染上毒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律师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的目的不一,有的是为了贩卖毒品引诱、欺骗、教唆他人吸毒,目的是牟利;有的是处于报复目的;有的出于长期控制他人的目的,如卖淫团伙为了控制卖淫女,犯罪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是一种极为恶劣的行为,染上毒瘾的,成瘾后难以自拔,对国家、家庭和个人贻害无穷,所以犯本罪承担如下刑事责任: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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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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