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4年年底,被告人李某在崇明县长兴镇长明村171号东侧20米处一荒地内,开垦了约6平方米土地后种植罂粟。
2015年6月7日,警方在上述地块查获了成熟的罂粟植株共计580株,并予以铲除。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现场调查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种植罂粟的事实,并揭发了李J种植罂粟的事实,且经查证属实。律师
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立功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崇刑初字第3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