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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交友社区控制卖淫女,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李某、杨某、朱某经商议,决定由李某出资注册网站域名sh419.com、aish001.com、aishedes.com,杨某、朱某负责整个网站管理运营,创建名为“爱上海同城对对碰交友社区”的论坛网站,用以为卖淫女、卖淫场所与嫖客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提供平台。

聘请被告人林某负责制作网站页面、搭建论坛结构、联系租赁境外服务器,并负责网站安全维护。聘请被告人陈某及周某、葛某、徐某作为网站各版块管理员协助管理,该网站设有天使伴游版块,由李某负责管理,组织招募兼职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李某从中抽头渔利。

女生交流区版块由杨某、朱某、陈某负责管理,通过收费方式,发布卖淫女招嫖信息;娱乐休闲场所综合区版块由朱某、周某、葛某负责管理,通过收费方式,发布包含卖淫等色情内容的娱乐场所信息。

女生交流区版块及娱乐休闲场所综合区版块的收入由杨某、朱某、林某、陈某及周某、葛某按约定的比例分成,该论坛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制定规则,并通过由徐某负责的会员验证交流区、虚假违规信息举报区、违规悔过区等版块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通过休闲场所预警区对嫖客的嫖娼行为提供保护。

该论坛通过注册收费会员的方式,限定会员的浏览权限,至案发,该论坛招募会员共计485771人,违法所得共计4384,883.11元。律师

经被告人李某安排,水某分别以嫖资10,000元、7,000元的价格在长宁区某路某号某大酒店某客房、黄浦区某大酒店某客房内与吕某、李某甲发生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经李某安排,丁某以嫖资3,500元的价格在虹口区某路的某大酒店某客房内与楼某发生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余某、李某乙、郑某通过“爱上海”论坛的“女生交流区”与卖淫女张某搭识,分别以嫖资400元、400元、300元的价格,先后在某路某号某号楼某室与张某发生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王某甲通过“爱上海”论坛的“女生交流区”与卖淫女李某丙搭识,以嫖资500元价格在徐汇区某室与李某丙发生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高某通过“爱上海”论坛的“女生交流区”与卖淫女许某搭识,以嫖资400余元的价格在徐汇区与许某发生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李某、杨某、朱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陈某协助李某、杨某、朱某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杨某、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的刑罚;对林某、陈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杨某、朱某经商议,由李某出资注册aish001.com、aishedes.com等网站域名,杨某、朱某负责整个网站管理运营,创建名为“爱上海”论坛的网站,用以为卖淫女、卖淫场所与嫖客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提供平台。

聘请被告人林某负责制作网站页面、搭建论坛结构、联系租赁境外服务器,并负责网站安全维护,聘请被告人陈某及周某、葛某、徐某作为网站各版块管理员协助管理,该网站设有“天使伴游”版块,由李某负责管理,组织招募兼职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李某从中抽头渔利;“女生交流区”版块由杨某、朱某、陈某负责管理,通过收费方式,发布卖淫女招嫖信息;“娱乐休闲场所综合区”版块由朱某、周某、葛某负责管理,通过收费方式,发布包含卖淫等色情内容的娱乐场所信息。

“女生交流区”版块及“娱乐休闲场所综合区”版块的收入由杨某、朱某、林某、陈某及周某、葛某按比例分成,论坛对卖淫女在“女生自荐区”发布的自荐帖规定统一格式,内容涉及卖淫女的个人描述、照片、服务内容、居住环境及安全性等。同时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制定规则,对论坛“虚假违规信息举报区”内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帖,则在被举报的自荐帖内标注举报链接或撤销已有的任何加亮操作并标注举报链接;若举报内容为机车、态度恶劣且查证属实的,则予以删帖、女生账号收回;若举报内容为假照、黑凤、仙人跳,且查证属实的,则在该自荐帖内红色标注举报链接,待账号有效期过后封存账号,不再允许发布自荐帖。论坛还通过由徐某负责的“会员验证交流区”、“虚假违规信息举报区”、“违规悔过区”等版块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于会员体验后发现卖淫女的信息、服务与自荐帖不符,可发布验证帖或投诉建议帖。

论坛还通过“休闲场所预警区”对嫖客的嫖娼行为提供保护。该论坛通过注册收费会员的方式,限定会员的浏览权限,至案发,该论坛招募会员共计485771人,违法所得共计4384,883.11元。

经被告人李某安排后,水某分别以嫖资10,000元、7,000元在长宁区某路某号某大酒店某客房、黄浦区某路某号某大酒店某客房内与吕某、李某甲发生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经李某安排后,丁某以嫖资3,500元在虹口区某路的某大酒店某客房内与楼某发生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余某、李某乙、郑某通过“爱上海”论坛的“女生交流区”与卖淫女张某搭识后,分别以嫖资400元、400元、300元,先后在某路某号某号楼某室与张某发生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王某甲通过“爱上海”论坛的“女生交流区”与卖淫女李某丙搭识后,以嫖资500元在徐汇区与李某丙发生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高某通过“爱上海”论坛的“女生交流区”与卖淫女许某搭识后,以嫖资400元在徐汇区与许某发生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即被告人李某、杨某、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及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

被告人李某、杨某、朱某具有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可以明确的是,在网络环境下,组织行为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几种情形,且组织者的控制方式也不同于传统的控制方式。

根据“爱上海”论坛的规则,若卖淫女使用假照、实际卖淫行为与发帖承诺项目不符、有机车、仙人跳、黑凤等行为被嫖客举报属实的,论坛会有各种惩罚措施,包括在自荐帖中添加举报链接、取消推荐加亮、删帖、删号直至不再允许发布自荐帖等;若网上口碑较好的可以移至版主推荐区等奖励措施。

该网站论坛制定的这些发帖规则等纪律要求,将形式上对卖淫女在该论坛的发帖纪律,通过诸如不能使用与本人不符的假照片吸引嫖客、实际卖淫行为要与发帖承诺项目一致,以及不得欺骗、敲诈勒索嫖客等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制度性规定,实质掌控着卖淫女的网下卖淫行为。

即被告人李某、杨某、朱某通过论坛将卖淫女的卖淫信息通过其发帖等形式进行整合以实现卖淫行为这样的一种特殊组织方式,将组织卖淫行为中的控制行为通过利用注册会员对卖淫女等进行的验证、点评、投诉,以及制定删帖、删号等奖惩罚措施,即利用网络舆论监督方式对卖淫行为进行监督、约束,进而达到管理、控制卖淫女的具体卖淫行为等得以实现。

而上述三名被告人通过商议组建该网站,由李某出资注册,杨某、朱某负责整个网站管理运营等客观行为,表明其具有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并在此故意下实施组织并控制卖淫女的卖淫行为。

被告人李某、杨某、朱某系组织卖淫的共犯。李某、杨某、朱某对涉案网站的建立、管理均有认知,虽然李某不参与论坛的管理,但李是“爱上海”论坛的发起者、出资者,其负责的“天使伴游”版块与其他版块均依附、共存于该论坛,“爱上海”论坛系本案组织卖淫的载体,李某组织卖淫的行为与杨某、朱某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能割裂,而是一个整体。

“情节严重”需综合组织卖淫的手段、后果、规模、人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予以认定。基于互联网对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特点,“爱上海”论坛决定了广泛的影响力。经鉴定论坛主题数9万余个、总帖数738万余条、总会员数48万余人、网站创始人及管理员对帖子评分记录共计4万余条、论坛收入438万余元。根据本案组织卖淫的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组织卖淫的次数、卖淫女的人数及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李某、杨某、朱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李某、杨某、朱某、林某、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陈某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杨某、朱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林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徐刑初字第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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