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足浴会所和卖淫女分成,负责人构成组织卖淫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在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号三楼经营千福池休闲足浴会所期间,聘用李甲(已判刑)为该会所经理,负责招募、组织多名卖淫女在该会所内进行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约定、结算分成。

期间,被告人许某等人雇佣朱某(已判刑)负责管理该会所内的卖淫女,安排卖淫女与会所内客人进行卖淫活动;雇佣忻某(已判刑)负责修理、维护暗门和监控,并帮助其安排朋友在该会所内嫖娼;雇佣冯某与俸某(均已判刑)负责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项目,并操作报警器以逃避公安机关检查;雇佣周甲(已判刑)负责收取嫖资,登记、确认卖淫记录。律师

朱某、忻某在该处分别将卖淫女覃露、袁文平介绍给秦宏伟、周立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卖淫单据66张。被告人许某在因债务纠纷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甲、朱某、忻某、冯某、周甲、俸某、周乙、李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会所卖淫记录及消费单据;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组织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许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145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