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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经理制定卖淫纪律和管理卖淫女,判十年有期

被告人张某受聘担任徐汇区某路某号某桑拿会所经理,其间伙同被告人郑某、李某、王某组织张某、王某、唐某等二十余名卖淫女在该桑拿会所卖淫牟利。其中,张某负责经营管理会所,接待客人,安排卖淫女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郑某负责培训卖淫女,传授卖淫方法。李某、王某负责安排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该会所规定卖淫女需交2,000元押金,接受培训后才可在会所卖淫,并对卖淫行为规定了多项规章制度。

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郑某在该桑拿会所内组织张某分别与高某等人;王某分别与张某、崔某;李某与王某甲;唐某与李某甲;石某与陆某;于某与杨某;唐某与张某甲;吴某与李某乙(均被行政处罚)在该桑拿会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当场抓获,并缴获违法所得44.69万元。被告人张某、郑某、李某、王某分别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李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郑某、李某、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的刑罚;对郑某、李某、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律师

被告人张某于庭审中先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只是受聘于会所的打工人员,只负责接待客人、管理服务生及监督服务质量,不负责管理会所,不知道会所的按摩服务为性服务。之后又对举证的其于侦查阶段所作的“其负责会所的经营管理及执行会所的规章制度,包括接待、安排客人至按摩房做服务(发生性关系),并每日上报该统计数据”的供述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张某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招募卖淫女及管理会所等组织卖淫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即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及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需综合组织卖淫的手段、后果、规模、人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予以认定。

张某负责会所的经营管理,实施会所卖淫活动流程、收费标准及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卖淫女的行为举止、考勤、考核、奖惩及对客人进行回访等),并以此对卖淫人员加以控制、管理,其系组织卖淫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此外,张某自进入会所至案发的数月中,会所内的卖淫女有多人,每日的卖淫活动达数十次,收入数万元。

根据本案组织卖淫的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组织卖淫的次数、卖淫女的人数及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张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至于是否另有尚未到案的组织卖淫人员,不影响对张某行为性质的认定。

被告人张某以雇佣、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郑某、李某、王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郑某、李某、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李某、王某均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郑某、李某、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徐刑初字第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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