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采用拳打脚踢、言语威胁等方式,多次强迫被害人张某在XX区XX镇XX路、XX镇XX路等地的发廊内进行卖淫活动,并由黄某收取卖淫所得以牟利。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俞某、朱某、徐某、毕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黄某采用暴力、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黄某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闵刑初字第2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