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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关押拍裸照等方式强迫他人多次卖淫,处十年徒刑

被告人杨某,男,安徽省颍上县农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强迫卖淫罪,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与方某(已判刑)及被害人王某等人吃好夜宵后,被告人杨某与方某结伙以送被害人王某回家为由,租乘非法营运的汽车,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王某强行带至广富林路附近一茅草屋内,后俩人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王某实施了奸淫,为控制被害人王某,被告人杨某用手机以对王某拍摄了裸照相威胁。

后被告人杨某与方某将被害人王某带至洞泾镇一宾馆内予以关押,并采用语言威胁等方法强迫被害人王某卖淫。被告人杨某及方某等人将被害人王某带至洞泾镇砖桥村长浜路某栋某号张某(已判刑)开设的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被害人王某在泗泾镇“圣路易斯”宾馆某号房间卖淫时趁机报警。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卖淫收入记帐凭证,同案犯方某的供述,证人张某、张某、刘某、杨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本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强奸后强迫他人多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杨某强迫他人卖淫的“次数”提出的异议。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记帐凭证、同案犯方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等证据被告人杨某等人强迫被害人王某卖淫在“三次”以上,故认定“多次”并无不当。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不属于“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异议。“强迫他人多次卖淫”与“多次强迫他人卖淫”仅是表述方式不同,并无实质内容区别,故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多次强迫他人卖淫”。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松刑初字第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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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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