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K和L(另案处理)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Z(女,2000年7月31日生)从河南省淇县骗至浦东新区曹路镇园都宾馆。在该宾馆内,被告人J要求Z外出卖淫遭申拒绝,被告人J、K、L共同对Z进行殴打(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Z遭受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挫伤面积15.0平方厘米以上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Z被迫至金运路易佰连锁酒店、漕宝路光大酒店等处卖淫。
被害人Z被迫至金运路易佰连锁酒店、漕宝路X光大会展酒店等处卖淫。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J、K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K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K对上述指控无异议。被告人J辩称其未强迫被害人卖淫。J的辩护人提出对白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出示证据。律师
被告人J、K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并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J采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卖淫的事实,J所提其未强迫被害人卖淫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K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J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六千元。被告人K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2017)沪0115刑初22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