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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代聊招揽嫖客构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赵某结伙他人,通过网络代聊的方式招揽生意,联系嫖客;并安排专人接听电话,安排嫖客至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等处与招募的崔某、王某、张某、宗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隋某协助收取嫖资,为卖淫女送避孕套等工具,并协助出面承租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的卖淫点。被告人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崔某、张某、宗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赵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隋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亦应予以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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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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