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在川沙新镇某别墅采用招募、容留、统一收费、定时结账等手段组织匡某、周某、赵某、林某等多人进行卖淫活动。
其中,被告人李某负责租借房屋、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收取营业款等;周军负责招募卖淫女、安排嫖客挑选卖淫女等;张某负责联络嫖客、安排车辆引领嫖客及收银等。期间,被告人李某等人还雇佣被告人李甲担任驾驶员,被告人李甲在明知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仍协助从事接送嫖客及送洗毛巾等杂务性工作。律师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该别墅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双某、王某、沈某、娄某、程某、匡某、周某、赵某、林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犯周某、张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刑事判决书,证人双某、王某、沈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季方红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人刘某、秦某、顾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发抓获经过记录及工作情况说明,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以招募、容留、管理等手段伙同他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千五百元。(2014)闵刑初字第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