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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身患性病就诊,仍在足浴中心卖淫判六个月

被告人赵某在皮肤病医院治疗期间被确诊为患某疾病梅毒。被告人赵某在明知自己仍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与嫖娼人员曹某(男,另案处理)在浦东新区凌兆路某号亿玲美容美发足浴中心包房内以性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曹某、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皮肤病医院出院小结、治疗注射单、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检验报告单,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出具的微生物检验报告单、诊断记录及治疗建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案发、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的辨认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某明知自己患有某疾病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告人赵某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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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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