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桑某在明知其本人有性病梅毒未治愈的情况下,仍在石湖荡镇学府路182号诗雅理发店搭识王某,当谈妥嫖资后,其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调查其卖淫行为时,被告人桑某主动交待其患有性病梅毒,仍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杜某、吴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松江区石湖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性病检测结果汇总,性病检验报告单,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桑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仍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告人桑某有自首情节,并能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桑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松刑初字第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