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系无业人员。因卖淫,被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后因被查出患有性病梅毒而于同年8月7日被该局依法收容教育9个月;因本案,被逮捕。被告人刘某以“刘荣”名义至奉城医院就诊,被确诊患有性病梅毒。
嗣后,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且尚未治愈,仍从事卖淫活动,在青村镇青村南路187号理发店内与嫖客孙某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处行政拘留。被告人刘某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陈某、陶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奉贤区奉城医院门急诊病历,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及奉贤区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专项体检表,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且尚未治愈,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庭审中被告人交代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奉刑初字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