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在兰溪路附近搭识卖淫女杨某(另行处理)后,跟随杨某至曹杨二村某号某室的暂住地内。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未治愈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止性病传播的措施,与卖淫女杨某发生性关系。嗣后,被告人张某支付给杨某嫖资50元。经普陀区中心医院性病鉴定,被告人张某患有梅毒。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江某、王某的证言,普陀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性病鉴定书、检验报告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进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普刑初字第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