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7月起在嘉定区某路某号开设无名足浴店介绍他人卖淫,并与卖淫女约定三七分成。2014年7月19日0时许,丁某、王某至上述足浴店,经李某介绍搭识卖淫女湛某、赵某,两人支付了1400元嫖资给李某后,将湛某、赵某带至嘉定区某路某号某旅馆卖淫嫖娼。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王某、赵某、湛某、陈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照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李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