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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病性卖淫嫖客报警,犯传播性病罪

被告人王某明知其本人患有梅毒性病,仍向他人卖淫。被告人王某在合阳路88号嫖客陆某的暂住处,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嫖客陆某进行性交易后,收取嫖资350元。

次日中午,被告人王某至嫖客陆某处再次索要嫖资时,陆某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带至派出所后,被告人王某主动供述其本人患有梅毒性病的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王妹娟的证言,利群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普刑初字第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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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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