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因怀孕而以“姚莹莹”名义至松江区阔街55号上海博大医院检查并进行人流手术,在此过程中被确诊患有性病梅毒,但其未予医治。200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叶某在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海奉宾馆304房间内欲为嫖客王某提供性服务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叶某主动如实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传播性病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证人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及奉贤区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专项体检表等,案发及抓获经过、坦白交代材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叶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告人叶某主动如实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奉刑初字第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