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Q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在闵行区虹莘路帝璟丽致大酒店房间内,以1,600元的价格与G发生两次性关系。
被告人Q在闵行区吴中路书香世家酒店845号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与H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Q因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第一次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患有梅毒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Q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Q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律师
被告人Q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Q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辩护人以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Q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沪0112刑初15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