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T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反应)的情况下,仍至上海巿浦东新区高青路,与卖淫人员S(另行处理)以口交、性交方式进行嫖娼活动并支付嫖资130元。
同日,被告人T因嫖娼违法行为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主动供述其感染艾滋病病毒仍进行嫖娼行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T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S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苏某、沈某、吴某、梅某、司某的证言笔录,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HIV抗体筛查结果报告,相关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出院小结,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T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T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状况霞仍进行嫖娼,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T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T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的良好风尚,判决如下:被告人T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2018)沪0115刑初18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