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C经闵行区中心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患有性病疾病梅毒后,在仍需复查,尚未痊愈的情况下,在国货路性病号会所从事卖淫活动。C在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检验,其仍患有梅毒。到案后,C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C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构成传播性病疾病罪,应予刑事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方某、顾某、庞某的证言,医保卡就医记录,第二人民医院免疫报告单,相关书证,被告人C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C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C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C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疾病罪,对被告人C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C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C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C犯传播性病疾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沪0101刑初7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