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化名改姓卖淫,身患性病构成犯罪

被告人D化名“董露露”至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患有性病疾病梅毒。嗣后,被告人D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疾病梅毒且尚未治愈,仍从事卖淫活动,在浦东新区唐镇新雅路性病号无名理发店内与嫖客于某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处行政拘留,后被告人D主动如实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疾病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

被告人D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浦东新区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相关证明、公安局性病疾病检查治疗通知书、公利医院出具的诊断记录及治疗建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证人毛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D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疾病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疾病罪。被告人D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D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D犯传播性病疾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204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