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卖淫案在我国毕竟还是很少见的,多数的是组织女性向男性卖淫,2000年全国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件宣判,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是对同性卖淫定罪是否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
有观点认为“法无明文不为罪”,97刑法没有规定同性间进行性交易是否属于卖淫,因此组织同性间的性交易,不能认定为卖淫。还有观点认为97刑法没有明确把“他人”仅限定为“妇女”,男子也可以成为卖淫的对象,“卖淫”也应当做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异性之间,也应理解为包括同性之间为谋利而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进行性交或其他性行为。律师
传统意义上的组织卖淫,都是指组织女性向男性卖淫,思维习掼上认定组织卖淫是异性卖淫,随着社会的发展,组织男性向女性卖淫,或者向同性卖淫。发生性行为不仅是指异性之间的性行为,也要包括宽泛的卖淫行为。按照普通人的观点,组织同性恋进行卖淫活动与组织女性进行卖淫活动同样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善良风俗造成了严重破坏。行为本身所侵犯的客体是都是社会管理秩序,组织同性进行卖淫活动和组织一般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犯罪主体上也完全相同,仅在组织对象上不同,沈律师认为如果对同性卖淫不作出处理,会让其在法律和道德边缘游荡,自然有人会利用其加以牟利。
在2001年2月18日出台了《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批复作为公安部出台的文件,其法律效力如何有一定的争议,但对“卖淫嫖娼”这一概念所下定义具有通行解释作用。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